因凤山街道新建北路西侧城北新区低塘江以东地块工程建设需要,根据“浙土字B[2007]-661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该征地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已经余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房屋拆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拆迁人:余姚市房屋拆迁办公室。
2、拆迁范围:凤山街道永丰村境内低塘江以东、南至金型路、东至新建北路、北至北环西路。具体范围以征地拆迁红线为准。
3、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调产安置两种方式,补偿标准按“余政发〔2008〕31号文件”执行。
4、搬迁期限:至二00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对上述房屋拆迁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国土资源局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