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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知识解答

发布时间:2008-08-26 访问次数: 字体:【

1、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绝对数量较大,耕地占有量小;山地多,平地少;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宜开发为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大。

2、何谓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答: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对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使其变为可供建设或农业使用的土地。

3、哪些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答: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他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什么是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答: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合法程序并支付一定费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5、什么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

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有土地。

6、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答: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7、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

8、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9、什么是地籍管理?

答:地籍管理是国家为了获取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质量、用途等信息,建立完整的地籍图、簿册,而按统一的方法、要求和程序实施的一系列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工作措施体系。

10、什么是建设用地?

答:建设用地是指一切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建设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11、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2、什么是土地登记?

答:土地登记是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簿册的一种法律行为。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3、土地初始登记分为哪五个阶段?

土地权利人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14、土地变更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答: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土地更名、更址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

15、什么叫土地整理?

答: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一般指农村地区土地整理,即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山、水、田、林、路、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政府措施。

16、哪些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7、哪些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答: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市区范围内无主地;为政府代征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18、农用地包括哪些地类?

答: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

19、对非法买卖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作何处罚?

答: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同时根据其违法程度,并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20、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作何种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罚款;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21、我国《刑法》中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几条?

答: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共有四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22、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有。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对采矿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答: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4、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答:(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5、法律对越界采矿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在哪些地区开采矿产资源,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

答: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国家划定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和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7、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哪些资料,办理哪些手续后才能查封?

答: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28、什么是地质灾害?

答: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9、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该如何处置?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什么费用?

答: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1998年2月12日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还要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开采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或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31、采矿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33、《宪法》对于矿产、自然资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34、哪些矿产资源的开采,需由国务院地质主管部门审批,并颁采矿许可证?

答:(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3)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4)领海的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35、什么是地籍测绘?

答:是对地块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进行精确测定,并把地块及其附着物的位置、面积、权属关系和利用状况等要素准确地绘制在图纸上和记录在专门的表册中的测绘工作。地籍测量的成果包括数据集(控制点和界址点坐标等)、地籍图和地籍册。

36、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规划目标;二是规划期限;三是规划范围;四是地块用途;五是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37、非农建设项目在什么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答:一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二是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38、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答: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9、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基本程序:建设单位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按法定程序逐级上报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0、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9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应作何种处理?

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

41、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注销土地登记?

答: 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终止的。

42、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

答:土地他项权利是指非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或者说是设定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权利。

43、什么是土地租赁?

答: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44、征收土地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征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后的土地性质和权属发生变更,由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45、什么是征地补偿费?

答: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因征地而需支付的补偿费用。

46、什么是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

答: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7、什么是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8、什么是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9、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其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处理、送达、执行、结案。

50、已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5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依法按照什么样的证据顺序确认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权属认定书;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山林所有权证;“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52、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3、哪些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土地登记的决定?

答: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54、征收哪些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答: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55、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答: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6、 哪些案件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答:(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5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5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五)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9、请说出基本农田“五不准”的内容?

答:(一)不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二)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6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可从哪些渠道筹集?

答:(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61、哪些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答:(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二)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如何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答:(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四)有偿使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土地的,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五)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6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哪些内容?

答:(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64、哪些情形,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5、为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工作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请问“三到场”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二)宅基地经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三)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66、哪些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注销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答:(一)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四)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67、划拨土地使用权具备哪些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答:(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8、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竞得人?

答:(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高者为竞得人。

69、请说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几道程序?

答:(一)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二)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四)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价格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协议;(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或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70、企业改革涉及土地使用权,哪些情形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答:(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71、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哪些情形应当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答:(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五)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72、我国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的矿产资源总量丰富,但相对不足,人均资源量少。矿种齐全,配套程度高,但国家急需大宗矿产的资源储量不足。(3)中小型矿床所占比例较大,支柱性矿产贫矿、共伴生矿多,单一矿少。矿产分布广泛,但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资源分布与生产力布局不匹配。

73、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哪些工作?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矿山企业凭关闭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74、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答: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国家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75、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近年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针对征地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的征地“四个必须”的内容是什么?

答: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的意见;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用地;必须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及使用管理情况。

7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履行哪些职责?

答:(一)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三)对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查处的国有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78、哪些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答:(一)一次性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二)十二个月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收、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四)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9、哪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答:(一)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0、哪些情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答:(一)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二)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81、哪些情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答:(一)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用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三)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2、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哪些情形应从重处罚?

答: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巨大损失和公私财产重大经济损失的;不顾行政处罚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制止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继续进行违法活动或保持违法状态的;在两年内再犯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同种违法行为的;屡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3、申办采矿许可证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84、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额应扣除哪些项目?

答:(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85、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哪些?

答: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停产整顿,停止借阅地质资料;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罚款;通知银行停止拨款或者贷款;吊销勘查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对同一违法行为,第项处罚不得与其他处罚并用;第项处罚不得与第项处罚并用;其他处罚可以依法并用。

86、国务院国发[2005]28号确定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87、哪些地质遗迹应列入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答: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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