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保护耕地,保障供给,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省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我市人多地少,经济发达,耕地资源十分紧缺。目前又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努力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事,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
第三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是:严格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供地的关系,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积极探索规划引导、市场调节和依法管理的新机制,努力实现三个根本转变,即:土地利用方式上实现从粗放利用型向资源节约型根本转变,土地管理方式上实现从国土资源部门单一管理向多部门综合协调管理根本转变,土地管理实施手段上实现从事前行政审批向全过程综合监控根本转变。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四条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城镇建设规划、园区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互衔接。通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第五条 认真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把建设用地计划执行与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结合起来,按照“严控总量,优化结构,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用地性质,科学合理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配置新增建设用地,用足用好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动态管理,市国土、发改、规划、水利、经发、建设、农林、环保、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审核环节,缩短审报时间,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三章 城镇建设用地管理
第七条 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规定,编制和实施城镇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规划安排各类用地,充分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用地容积率应大于1.3,商业金融用地容积率应大于1.8,写字楼用地容积率应大于1.6。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用地标准,低于有关规定的,不得许可。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人防、消防等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兴办商场、娱乐、停车场(库)等场所。广场、绿地、公园以及地下承载力较低的地下空间,要优先规划、优先开发。市规划局要会同人防等部门制订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和规划局等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意见和操作办法。
第九条 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工作,对闲置满一年的土地,依法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土地,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要探索建立建设用地退出机制,对尚未达到闲置收回条件的土地,可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用地、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鼓励企业开展挖潜节地,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建生产性用房。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既有土地利用率。
第十条 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城中村改造禁止再建造单家独院式住宅,采取经济和行政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多种措施,积极鼓励集中建造多层、高层公寓式安置房,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107号)规定,积极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统一建造后,按成本价出售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并允许补办出让手续后上市交易。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 科学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规模,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并认真执行上级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下限标准,尽量少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加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执行用地预审时确定的规模。按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确定项目配套的安置用地,严禁弄虚作假,借机捆绑搭车多征占用土地。
第十三条 扩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2008年7月1日起,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章 工业用地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禁向淘汰类、高能耗、低效益的工业项目供地。坚持好中选优,重点保障投资大、效益好、就业多的国家、省、宁波市鼓励类项目及我市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用地需求。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十五条 切实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目标,及时增加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和具体建设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工业用地投资额度每亩必须在15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除有行业特殊规定外)必须在1.2以上,绿地率一般不得超过20%,投资总额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办理规划、立项等许可,把有限的工业用地指标真正用于高效益高产出的项目。探索建立对产出效率高的企业实行奖励的机制。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除行业特殊要求以外,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鼓励企业向空中发展,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经批准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七条 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工业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业用地招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变相手段规避招拍挂,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六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八条 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确定中心镇、中心村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加快中心村镇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山区梯度移民、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积极推进零星自然村撤并。农村个人建房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的,不得新建、扩建、翻建个人住宅。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坚持“建新拆旧”的规定,严格控制农民超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鼓励小城镇和中心村推行建造农民多层、高层住宅,实行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九条 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加大村庄整治扶持工作力度,积极鼓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工矿用地整理复垦。要采取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充分调动镇村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的积极性。认真贯彻执行《余姚市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不断提高新增耕地的质量。
第二十条 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空闲宅基地退出机制。要研究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有偿调剂农村闲置宅基地。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务工农民,自愿腾退农村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出具书面签约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购买城镇商品住宅的,市、乡镇(街道)给予相应资金补助。所需资金可以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允许符合条件的村民,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甬政办发〔2007〕107号文件规定的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允许转为城镇非农居民户口,允许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七章 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目标。保护耕地保障经济发展,必须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严格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垦造耕地计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新垦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市政府把年度垦造耕地计划纳入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未完成垦造耕地计划的乡镇、街道,暂不下达第二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暂缓办理农用地转用项目的审报。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精神,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的原则,在保护生态和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调整优化低丘缓坡利用结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拓展土地利用空间。
第二十三条 大力开展海涂围垦造地。海涂作为国有土地,通过围垦造地,既可以作为未利用土地,直接批准建设用地项目;又可以垦造耕地,作为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要充分利用杭州湾海涂资源的潜在优势,作为我市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要加强领导,增加投入,严格按规划、计划开展海涂围垦造地工作,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目标。
第二十四条 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余姚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实施表土剥离,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无偿无条件提供优质表土,积极配合支持表土剥离项目的实施。经批准农转用后的耕地,未实施表土剥离的(经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除外)不准办理供地手续。剥离后的优质表土由市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低产畈的土壤改良,增加土地肥力,提高新垦造耕地的质量。
第八章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第二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明确项目开发与竣工期限,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化率以及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制度,实施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制度,对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没有市国土资源局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复核验收。
第二十六条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土地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用途、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形成执法合力。对于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局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市规划局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局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市建设局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余姚分局不得办理企业登记,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第九章 组织领导与部门配合
第二十七条 切实转变用地观念,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落实责任制,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垦造耕地及查处违法用地等纳入乡镇、街道考核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党政一把手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制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规划计划,统筹推进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是节约集约用地的职能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业务科室,加强沟通联系,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引导。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市级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积极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