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王某某、叶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
2007年6月以来,王某某、叶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先后从余姚市三七市镇姚东村村民王某某等农户处,以每亩3-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购买基本农田9.82亩,从余姚市丈亭镇凤东村村民王某某等处购买一块林地,通过挖取塘渣、利用溪坑杂地整合成一块面积为6.28亩的土块。同期,王某某还利用自己的1.15亩承包田及周边溪坑杂地、水渠、田埂等整合成一块面积为13.04亩的地块,然后在上述地块上逐步填铺塘渣,打上部分围墙。2008年2月,王某某、叶某某同胡某某(另案处理)签订一份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以每亩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上述二块16余亩土地转让给胡某某用作厂房建设,王某某、叶某某先后从胡某某处取得涉案土地款71万元人民币。2008年5月,王某某、叶某某在上述土地上填铺塘渣时,被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查获并制止。2009年4月,经余姚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确认王某某、叶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和破坏土地行为成立,其违法行为致使10.97亩基本农田和6.28亩林地等遭受严重破坏,情节严重,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案件二、鲁某某、俞某某、罗某某破坏基本农田案
1998年4月,鲁某某为建造余姚市同光福寿园墓区停车场,未经依法批准,以每亩1.7万元的价格,向凤山街道同光村非法租用基本农田3亩。并于1999年5月,擅自在上述土地上填铺塘渣,建造平房用于停车。2006年8月到2007年6月,鲁某某伙同俞某某、罗某某,以余姚市同光福寿园墓区名义,向余姚市凤山街道同光村和同光村的部分村民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租用基本农田7.8亩,后于2008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填铺塘渣,拟扩建停车场。三名当事人的非法占地行为,共造成10.8亩基本农田遭受严重毁坏,已触犯了刑法。2008年9月,三名违法当事人在当地集中开展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期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被毁土地依法复耕。2009年4月,余姚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俞某某、罗某某分别单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三、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经济合作社违法用地案
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08年1月,占用该村17.2亩集体土地建造村民住宅;并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非法占用该村39.1亩集体土地建造厂房。违法用地总面积为56.3亩,其中耕地54.5亩。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鄞州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4月,分别对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112.59万元罚款。五乡镇四安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当地国土部门拟将该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四、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分别于2008年4月和2008年5月,擅自占用鄞州区下应街道泗港村共12.05亩(其中基本农田为5.42亩)土地填塘渣建造汽车4S店。2008年5月,鄞州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2009年1月和2009年3月,分别对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恢复被破坏农田的种植条件,并处24.09万元罚款。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有关规定,此案已由当地国土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五、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店前王村经济合作社非法转让土地案
2006年3月至2008年5月,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店前王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与17家企业签订土地租用、转让协议,将该社店前王村和东园自然村的64亩村集体土地以出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袁某某等17个(家)企业主或企业(另案处理)用于新建厂房,非法收取土地租金、转让金计97.3万元。桥头胡街道店前王村非法出租、转让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数额较大,致使24.45亩基本农田、38.92亩林地等遭受毁坏,已涉嫌犯罪。2008年7月,当地国土部门已将此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六、竺某某、刘某某等破坏基本农田案
2007年8月,北仑区小港街道长山村村民竺某某,向该区大矸街道沿陈村经济股份合作社租借27亩园地。2009年3月,竺某某在未经政府依法审批的情况下,与刘某某、林某某、夏某某等人合伙,擅自在租用的园地上填塘渣,致使23.96亩农用地遭受破坏。竺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当地国土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案件七、浙江龙门钢构有限公司依法复耕被毁耕地案
2006年6月,浙江龙门钢构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19.29亩耕地(基本农田17.55亩)构筑围墙、铺浇水泥地坪和建造厂房。浙江龙门钢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从事非法建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大量基本农田被毁,已涉嫌犯罪。2008年7月,在余姚市集中开展的土地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中,当地国土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围墙、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并将该案直接责任人杨某某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强大的执法压力下,浙江龙门钢构有限公司投入800余万元,对被毁耕地进行复耕整理。2008年11月,土地复耕工作通过了当地农林、国土和专项整治办公室等部门联合验收,由于复耕情况较好,已建议有关部门免予责任追究。
案件八、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砖厂拆除复耕案
2008年3月,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为由,非法占用该村8.7亩村集体土地(其中8.1亩耕地)建设砖瓦厂。建设过程中,当地国土部门曾多次劝阻、制止其违法行为,但该村不听劝阻且快速抢建,并于当年4月份建成使用。2009年5月,在全市集中开展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当地国土部门、街道联合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整治,依法拆除了非法占地上200余平方米房屋、1000余平方米的钢构棚等设施,并责令该村依法复耕被毁耕地,该村因此损失100余万元人民币。通过复耕,上述被毁土地现已基本恢复原耕种条件,并通过了农业部门的验收。巨大的损失和惨痛的教训,给当地违法者敲响了警钟,并给广大基层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国土资源法制教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