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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应急管理
余姚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9-09-07 访问次数: 字体:【

(余政办发【2008】9号,2008年1月7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宁波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领导小组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2.1.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发展与改革局局长

  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供电局、市老区办、市贸易局、人保余姚支公司、市气象局、市人武部等单位负责人。

  2.1.2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省、宁波市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领导小组决定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领导小组文件、简报、负责领导小组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在完成我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及时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与全市防汛监测、气象监测、市级有关部门,省、宁波市有关部门网络相连接,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逐步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提出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居)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居)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尽快上报市政府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对灾情重大的,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救援措施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四级:

  4.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阴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重大地质灾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3较大地质灾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4一般地质灾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一般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2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地质灾害在宁波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地质灾害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给予支持。

5.1.3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高级别应急预案启动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2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时,市政府和各地各部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应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领导小组根据灾情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赶赴灾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同时迅速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1紧急抢险救灾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驻姚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助灾区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市建设、城管、水利、供电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5.2.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治理,减缓和排除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环保局负责有毒气体、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监控。

5.2.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市农林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贸易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保证灾区粮食等重要物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5.2.4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负责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

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5.2.5灾民安置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贸易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人保余姚支公司负责联系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尽快查勘灾情,及时对投保的受灾单位和灾民理赔。

5.2.6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领导小组;向媒体和公众提供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2.7应急资金落实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3扩大应急

事件超出领导小组处置能力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宁波市政府启动上级预案。

5.4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领导小组决定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5应急评估

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对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上报市政府。

6 应急保障

6.1队伍、资金和物质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区、行政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逐步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3应急技术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乡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明确责任,突出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7.4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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